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湘潭市国资委 gz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6-10-21 11:25

                              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潭国资〔2016〕139号

    为进一步落实《湘潭市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6]5号)、《湘潭市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人事管理实施办法》(潭办发[2014]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管国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操作实施意见。
      一、企业分类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市管国有企业分为:
   (一)竞争类企业。突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努力成为行业中极具活力和影响力的企业。
   (二)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为功能类一型企业。已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追求经济效益并重的企业为功能类二型企业。
   (三)公益服务类企业。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提供相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为公益类一型企业。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为公益类二型企业。
    针对国有企业不同的分类,侧重不同的考核目标,实施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公室每三年核定一次企业分类,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指标值及分值
    考核指标原则上在《湘潭市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6]5号)范围内选取,其中,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由经济指标、重点专项(任务)建设指标、综合指标构成;竞争类企业考核指标由经济指标、综合指标构成;公益类企业考核指标由经济指标、公共产品服务供给及质量指标、综合指标构成。
    对指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企业前三年相关业绩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项考核指标值原则上不得差于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上升的企业,基准值适度上涨;反之,适度下降。企业出现整体上市、兼并重组、行政性资产划拨、停产息工等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指标值。
    指标所占分值,竞争类企业经济指标占总分的80%,综合指标占总分20%。功能类一型企业,经济指标占总分的30%,重点专项(任务)建设指标占总分50%,综合指标占总分20%;功能类二型企业,经济指标占总分的50%,重点专项(任务)建设指标占总分30%,综合指标占总分20%。公益类一型企业经济指标占总分的20%,公共产品服务供给及质量指标占总分的60%,综合指标占总分的20%;公益类二型企业经济指标占总分的30%,公共产品服务供给及质量指标占总分的50%,综合指标占总分的20%。
    (二)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计分及定等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经济指标、重点专项(任务)建设指标、公共产品服务供给及质量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即记满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目标值2%,减0.1分,最多减2分。市国资委对综合评价指标直接进行评价打分。
    对企业年度考核实行定等制度,考核总分在95分(含95)以上的,定为A等;考核总分在85分(含85)以上、95分以下的,定为B等;考核总分在75分(含75)以上、85分以下的,定为C等;考核总分在75分(含75)以下的,定为D等。当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在市委、市政府年度有关考评中被“一票否决”的企业,给予降级处理或直接评定为D等。D等不得领取当年绩效薪酬。
     三、任期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指标值及分值
     任期内第一年度3月前,市管企业向市国资委(市管国企经营业绩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指标值及分值建议值。任期指标设置,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水平、利润水平、投融资情况、债务风险控制、公共产品服务供给等情况,并统筹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建设工作要求,综合研究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明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指标值及分值。
    (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计分及定等
    任期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并重点参考年度考核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等次。任期考核不实行加分制度。
    原则上,任期考核在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至少2次(含2次)被定为A等的企业,任期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任期考核在90分以上,年度考核等次均在B等以上且未达到2次A等的企业,任期考核评定为胜任等次;任期考核在90分以上,年度考核等次均在C等以上且未达到2次B等的企业,任期考核评定为基本胜任等次;年度考核被评为D等次企业原则上任期考核评定为基本胜任及以下等次。任期考核在90分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结合任期内年度考核评定的实际等次,综合确定任期考核结果。
    四、考核程序
    依照《湘潭市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6]5号)规定,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按照企业上报考核建议值、核定目标值、签署考核责任书、实行考核、初步形成考核结果并反馈、考核结果批复等6个步骤进行。
    进一步加快薪酬审批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前,市管国企经营业绩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批复考核结果完毕。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薪酬审批对象
    纳入国资部门年薪审批范围的企业负责人为纳入班子职数管理的高管层人员。企业其他中层(子公司负责人)以上人员,统一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管理。
    (二)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构成,实行“保底限高”,保底即为基本年薪,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限高则根据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限高标准,公益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限定在20万左右,功能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限定在30万以内,竞争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限定在50万以内。其他企业负责人,根据任职岗位的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水平的0.6至0.9倍确定。
    (三)薪酬发放
    国资部门组织对企业开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并按程序向市国企经营业绩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报送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组织企业制定薪酬分配方案、兑现薪酬发放。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于次年支付,任期激励待任期结束后两年内支付完毕(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在任期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等次的,分别按年薪总额度30%、20%、10%、0比例发放。
    在实际操作中,经国资部门同意,可对绩效年薪实行预发,当年超发部分,第二年应及时予以扣除。在任期考核中,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本人在企业实际任职时间及业绩表现情况,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薪酬计算
    薪酬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其中,基本年薪最高不超过全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倍。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结果÷100)×A×B。其中,A为企业分类调节系数,原则上,公益类企业调节系数分布区间为0.6—0.8,功能类企业调节系数分布区间为0.9—1.1,竞争类企业调节系数分布区间为1.2—1.4。B为企业薪酬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资产规模、承担经营风险、实际经济效益、社会责任、市政府限定最高薪酬总额等因素等综合确定,分布区间为0.3—1.5。
    任期激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考核等次
    六、其他
    1、国资监管机构与被委托监管部门签订协议,可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市属国企,就包含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在内的相关监管职能实行委托监管。被委托监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的执行政策依据、职责职权、工作程序等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2、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对竞争类企业,可在集团公司或下属竞争性子公司层面,试点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可在集团公司下属竞争类子公司,试点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产生。企业是所聘职业经理人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契约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奖惩及权利义务,负责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以市场化管理为原则,以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为基础,充分考虑企业整体薪酬水平状况,综合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待遇。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履职期间业绩绩效表现、薪酬发放等情况,按程序向市国资委备案。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职业经理人作为本级企业高管层人员,参与本级企业经营管理,不进入本级企业党政班子,不具备参照级别管理干部身份。
    3、园区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由国资部门负责工作部分,另行行文规范。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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