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14-00005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资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潭政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各有关投融资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政府投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资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政府各投融资公司具体负责进行政府投资、融资。政府各投融资公司必须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必须对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各投融资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切实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凡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均须按照中办发〔2010〕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特别是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提交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所作出的决策事项均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全面建立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凡涉及投融资公司“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市国资委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政府各投融资公司应在每年年底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投融资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要求,对政府各投融资公司所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政府各投融资公司所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实施进度等)进行统一审核,批准实施。
四、政府各投融资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实施;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1亿元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经市国资委审核、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同意后实施;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政府各投融资公司要在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拓展融资范围,扩大融资规模。单个项目融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报市国资委备案;融资额度在5000万元—1亿元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实施;融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实施。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融资债务预算应当与市财政预算同步编制。政府各投融资公司应将上年度偿债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偿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予以初审,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安排偿债资金,政府各投融资公司按年度偿债计划负责结算支付。政府各投融资公司自主投资经营项目形成的债务,由各投融资公司自行筹资偿还。
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政府各投融资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拟任人选进行推荐、考察。市国资委、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进一步重新规范和完善投融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兼任公司领导职务。严格坚持党管干部与市场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重大人事任免事项须及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八、政府各投融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除本意见明确规定的事项外,政府各投融资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政府各投融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由市国资委依法予以批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和绩效考核方案及公司经营绩效目标,由市国资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实施。
九、市人民政府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依法对政府各投融资公司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同时,监事会还要依法对政府各投融资公司及其董事会、经理层个人执行职务行为,以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出具《集团公司监事会综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