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湘潭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潭办发〔2015〕38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中共湘潭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14日市委常委会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级党委(党组)应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中共湘潭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规范市委“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中共湘潭市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涉及全市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全市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涉及全市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民生工作。
5.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6.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
7.处级(含副处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处级(含副处级)领导职数审定等事项。
8.事关全市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舆情应对、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9.研究制定对县市区(园区)、市直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0.涉及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转让、重组、无偿划拨等处置事项;市管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政策。
11.市委常委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12.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人事安排
1.市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事项;省管干部的提名和推荐;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2.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的研究与审定。
3.国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名单的审定。
4.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和市纪委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5.审议、审批按处分权限需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或需向省委、省纪委请示批复处分意见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
6.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申报。
7.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项目。
2.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纳入国、省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
3.使用土地面积需超过1000亩的重点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
4.投资额度10亿元以上的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特大产业项目、高端服务业项目和重大民生类项目。
5.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决策程序的确定。
2.财政追加5000万元以上用于非生产性的支出。
3.政府投融资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自主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度3亿元以上的,融资额度10亿元以上的。
4.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市委常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按照《中共湘潭市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对确定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干部选拔任用,市委组织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市纪委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组织部回复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市委常委会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由市委办公室送达市委常委会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参会的市委常委必须达到《中共湘潭市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规定人数,并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地区、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的市委常委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市委常委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常委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4.市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省委。
5.会议的表决方式、市委常委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市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委常委会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6.需市委全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程序提请市委全委会研究决定。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市委集体决策后,由市委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到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常委会明确一名常委牵头。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市委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省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
4.市委督查室应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向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委常委会报告。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市委常委会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督查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全委会监督,其中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专题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市委常委会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市委常委会要将对市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进行一次综合性报告。
3.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视情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4.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