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国资委 gz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5-07-29 10:19
XTCR-2014-340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潭国资[2014]42号
 
各出资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市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第四条  职务消费范围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维护、差旅、出国(境)考察培训、业务招待(含纪念品)、通讯等与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务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2、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3、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4、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5、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6、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7、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8、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10、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市国资委成立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考核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企业自身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和职务消费台账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企业财务部门要建立负责人职务消费台账,企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审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备案上报。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每半年将负责人职务消费台账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以适当方式公开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  建立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挂钩机制。要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领导小组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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