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国资委 gz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2-02-13 09:04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政工(干部、人事)科,市属各出资企业:

  为规范和理顺国资监管体制,依法对市属部分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湘潭市委关于明确中共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职责的通知》(潭市发[2011]23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就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权限

  (一)下列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含外部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副主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企业主管部门任免,设监事会的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

  湘潭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

  (二)下列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企业主管部门任免,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市国资委任免和委派:

  湘潭市土地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
  湘潭广电传媒产业有限公司
  湘潭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
  韶山红色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下列企业作为国有股权代表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市国资委任免和委派:

  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四)下列企业的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免:

  湘潭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

  (五)下列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免:

  湘潭市土地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
  湘潭广电传媒产业有限公司
  湘潭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
  韶山红色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下列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任免前须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未纳入出资人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

  二、规范企业领导班子职数设置

  国有出资企业要依法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长1人,董事5-7人。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3名以上。管理层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企业领导班子原则上由董事长兼党组织书记,必要时可设党组织副书记1人,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纪委书记1人。

  三、严格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程序

  1、推荐提名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推荐情况,企业行政领导职务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任职提名对象向市国资委党委呈报,其党组织领导职务由企业党组织向市国资委党委提名推荐。需要上报审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民主推荐情况和现实表现材料。

  2、组织考察

  考察企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企业主管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参与,组成考察组开展考察工作。考察组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绩分析、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见面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领导干部调整任免初步建议方案,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3、酝 酿

  企业领导职务拟任人员,在讨论决定前,要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要根据企业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征求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监事会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4、讨论决定

  由市国资委召开党委会议,对干部调整任免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对任免事项充分讨论发表意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批复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企业行政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提名任职文件,主管部门办理任免手续。企业党组织领导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免和委派。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

  四、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纪律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行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中共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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