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加强与央企、省企对接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与央企、省企对接合作工作。
(四)负责做好所管理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并协助做好受托管理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权限负责对所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和协助管理其他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健全项目监控制度、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确保国家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协助财政等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九)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全市的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办、考核。
(十一)负责研究提出规范完善公司治理建设的指导意见;负责向出资企业派出董事,负责派出董事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运行;承担董事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企业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报告成果的运用和落实;负责协调企业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十二)负责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三)负责承担是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