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2024)

湘潭市国资委 gz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3-05 17:31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履行国资监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委机关及所属单位依据《条例》等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需要获取的除委机关及所属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应依据《条例》等规定,按照《湘潭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的范围、形式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由申请受理的单位(部门)代为填写。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市国资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由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办文程序后,按要求由委相应业务科室牵头提出“初步答复意见”。

业务科室在上报“初步答复意见”时,应将与该答复意见有关的资料一并送审。

第七条  接到“初步答复意见”后,委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保密性审查,然后分别由分管业务副主任、分管法制工作副主任审核,最后呈报主任批准,形成“最终答复意见”。委相应业务科室会同委办公室,制作打印《答复书》。

第八条 《答复书》制作完成后,由委机关相应业务科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委机关相应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答复意见的送审、答复意见文书制作和报送或送达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时限的,应当经委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严禁答复意见超过法定时限办理和送达。

第十一条  如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形的,将严格依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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